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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供暖室内温度不达标,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发表于2012-12-15

  律师同志:你好!2009年我从某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入住某小区后,家里的供暖温度连续几年温度不达标,到了冬天,我们一家人甚至在房里都要穿羽绒服,睡觉得盖两床棉被。为此事,我多次找到物业公司以及供热公司要求解决,但一直未给我解决,因此我拒绝缴纳这两年的供热费用,结果供热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我说,我必须缴纳供热费,否则将把我诉至法院,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作为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
  尧都区王某

读者朋友:
  你好!本案属于供热合同纠纷。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8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供暖合同中应对供暖方式、质量、时间等做出约定,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热力公司履行供暖义务包括提供暖气和供暖达到约定标准。同时作为用暖人,负有接受履行的协助义务。供热单位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确已成为当前采暖用户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一大原因。作为业主,产生纠纷后需举证证明供热单位所提供的供热服务没有达到相关标准。
  建议业主致电供热单位,或拨打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或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出具测量记录。还可以考虑进行公证或由业主共同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测温,这样取得的证据证明力更强。一旦对簿公堂,双方争议的焦点自然是供热质量问题,采暖用户需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平时注意收集证据,提高法治观念,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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