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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主隐瞒信息卖房 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

发表于2012-08-21

一年前买入的房子竟是“凶宅”,要求“退房”不成,买主一纸诉状将卖主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卖主隐瞒了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撤销了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书》;并由卖主返还买主房款91万元;买主在结清房屋抵押贷款、涤除房屋抵押登记后返还卖主房屋;卖主支付买主中介费及房产交易手续费等损失费共计8220元。【案件经过】

2010年12月27日,曾先生通过房产中介与范先生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协议书》,约定曾先生向范先生购买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房产,总交易款91万元及相关其他事宜。2011年2月16日 ,该房屋的产权经核准登记于曾先生夫妇名下。曾先生想等原本租住的房子租约到期后,稍微装修一下搬进去居住。可一年后,经邻居提醒,方知购买的房屋内曾发生过恶性凶杀案件,曾先生联系范先生的妻子,但她却矢口否认。
经核实,2010年7月23日,案外人孙某曾在租借的该房屋内将其母亲及弟弟残忍杀害。事后,范先生将该房屋通过中介挂牌出售给曾先生。2012年4月,曾先生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

【法院判决】

今年5月23日,浦东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曾先生夫妇认为,范先生明知其所有的房屋内发生过凶杀案,还委托远离该房屋的中介挂牌出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
范先生夫妇则辩称,不同意曾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曾先生从看房到购房长达一年多,且曾先生也一直在系争房屋的小区里租房居住,他们应知道系争房屋内死过人。而曾先生的电话录音是有预谋且编造的,系争房屋在买卖过程中一直处于租借过程中,系争房屋交易符合国家规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房屋内如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因人们普遍对凶杀事件的恐惧心理及对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的忌讳心态,房屋的价值会贬损,且购房者的生活质量会因此受到影响。本案中,范先生明知系争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杀事件,但其未举证证明在出售前已告知了对方,却对买方隐瞒了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其行为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曾先生夫妇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并要求范先生夫妇返还购房款9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然而,鉴于曾先生购房前的居住租房在该房屋所在小区内,且距离不远,其在购房前未全面了解该房屋的相关信息,包括凶杀信息,对撤销合同及引发本案纠纷也存在过错,故应与范先生共同承担对因撤销合同造成的损失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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